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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8.29 新闻来源:jwc 浏览次数:

吉师大博院教发字〔2020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明确教师在各个教学环节的职责,促进教学及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学校的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对教师教学活动和教学管理工作进行规定。

第三条 教师教学工作包括理论教学、实验(实践)教学、实习指导、课外学术活动指导及作业布置与批改、课内外辅导与答疑等。此外,教师还要完成课程建设、教学改革、实验室建设等任务,承担学生学业导师等工作。

第四条 教师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牢固确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认真履行教师职责,积极承担教学任务,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教师应努力学习和研究教育科学理论知识,努力掌握教育教学规律,不断更新教育思想观念,探索更新教学内容,注重改进教学方法,积极推进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六条 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以身作则,言传身教。教学思想上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对学生既要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关心爱护,又要严格要求、严格考核和严格管理。

第七条 坚持用素质教育的理念指导教学工作,全面关心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体心理素质的养成和提高,在业务教学中把传授知识、培养能力和提高素质结台起来,努力实现科学教育和人文教育的渗透和融合,通过创造性教学工作,帮助学生学会学习、学会做事、学会做人,更好地实现教育目标。

第八条 恪守教育的基本信念和基本精神,公正、公平地对待每位同学,充满爱心,循循画诱,奖罚分明,宽严有度,尊重学生人格,激励学生上进,创造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教学环境。

第二章 教师任课资格

第九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有关规定,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或符合教师任职资格者,方可承担教学工作。

第十条 新教师入校后第一年以见习为主,需要参加教师教学发展中心举办的新入职教师系列培训、教学沙龙、名师工作坊、教学咨询室等教学规范和提升活动。学院要为新教师安排教学导师,新教师必须担任教学导师的助教工作。一年后,学校和学院将联合教学名师、学科专家、教学督导等组成的学科教学专家团队对新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考察和评价,合格的方可承担常规授课任务。此外,新教师还需对拟开课程所属的学科领域作过一定程度的研究,发表相关论文。

1.  新入职教师培养

教师教学发展中心针对新入职教师提供系列学习与培养,系统学习高等教育教学的基本理论知识、方法和技巧,掌握高校教师职业特点和要求,提高教师职业素养和教育教学能力的重要手段。培养宗旨主要以新教师的教学能力提升为目标,开展学校教学规范讲座、教学心理学和教育学专家讲座,名师教学示范课、与校长共话等活动。原则上,新入职的教师参加新教师学习与培训周期为1年。

2面向对象

新分配或调入我校工作的专任教师、新转岗的教师、往年没有参加过新教师培训或对教学能力有待提升的教师。

3培训内容

1)高等教育理论培训。内容包括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高等教育法规、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等。

2)学校职业素质培训。进行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的教育,进行校史、校情和发展前景教育;进行学校的政策、法规教育,包括校内有关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奖惩办法、教师的岗位职责、任职条件、教学质量评估等。

3)教学艺术培训。主要对青年教师进行职业生涯规划与设计、名师教学示范等方面的培训。

4培训形式

学校通过为期1年的集中综合培训和分期专题培训的方式进行,开展新教师的系列入职培训。通过集中授课、专题讲座、典型报告、教学观摩、课堂教学实践与讲评等形式,进行教育学、心理学、职业生涯规划、现代教育技术、教学方法和教学艺术等内容为主的辅导和提高。新教师可通过关注教务处网页获取培训信息,或通过教学秘书得到培训通知,参加培训。

第十一条 为提升我校青年教师的教学水平,促进青年教师的教学发展,发扬“传、帮、带”的优良教风,塑造我校教学文化,学校实施青年教师教学导师制度。经青年教师和教学导师双向选择,青年教师和教学导师签订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青年教师·教学导师”协议书。在两年协议期内,教学导师在教师职业道德、课程业务、教学方法、教学组织和考核评价等方面,指导青年教师规范教学工作,开展教学研究,进行教学改革,做好教书育人工作。

第十二条 新开课教师和开新课教师在正式任课前、因故停课教师在复课前,须参加由各学院和学校组织的试讲,经评议获准通过。

第十三条 开课前不能提供完整的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计划表、教案者;因实验技能较差,无法胜任拟开课程实验者;教学效果差者,均不得担任授课任务。

第十四条 以下情况不得担任课程主讲教师:

1. 对拟讲课程讲课效果不好,不具备讲课能力者;

2. 因实验技能较差,不能指导或指导拟开课程效果不佳的实验者;

3. 以往讲授效果差又无切实改进者;

4. 对新开课程内容未能掌握,缺乏准备者。

第十五条 从校外聘请全日制本科生的兼任教师,至少应具有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研究生学历。聘请前,相关学院除应办理学校所规定的聘请手续外,还应向教务处报送拟聘者的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科研成果及评价、教学履历及评价等方面的材料,以备查考。同时,聘任单位须组织专家小组对其进行教学科研能力的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聘任。

第三章 教学准备

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课前应认真备课。备课中应认真研究培养方案,明确本课程在培养方案中的地位和作用,处理好本课程与先修课程、平行课程和后续课程之间的衔接关系,科学、合理地组织课堂教学。

第十七条 认真研究拟开课程教学目的、基本要求,尽量吸收最新信息,抓住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每个章节的基本要求,熟悉课程体系、范围和基本内容。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学生实际,精选教学内容,合理组织教学,准确理解和掌握有关理论、概念,明确重点、难点,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写出比较详细的备课笔记,适时更新教案的内容,注意不断更新和充实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适应学科发展和实际应用需要。

第十八条 教材选用应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先进性、典型性、思想性和适用性。提倡优先选用国家规划教材或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教材。部分课程可根据需要使用国外原版教材。主讲教师应提出与教材配套的参考书目,确定或编写出有利于学生掌握所学知识的习题、思考题或讨论题,指导学生自学。原则上每门课程都必须要有教材,少数选修课程确实无合适教材的可自编教材(讲义),并在教学过程中合理使用。

第十九条 教师课前必须认真准备所教授课程的完整教案,在授课前必须有所授课程三分之一的讲授教案并且在讲授过程中应有一章以上的教案储备。认真制定教学进度计划表。合理分配课程讲授、实验、实习、讨论和课外辅导的学时。熟悉所授课程的课程标准,在教学过程中严格按照课程标准的要求组织和实施教学活动,制定本课程的教学进度表,并按照教学进度表的要求,实施教学。

第二十条 同一门课程有2名以上教师讲授时,应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集体备课制度,统一教学基本要求和进度,共同进行教学研究,以求集思广益,取长补短,共同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一条 新入职教师1年内不得使用多媒体进行授课。

第二十二条 教师在上课前必须明确本次课应讲授的主要内容,重点、难点和疑点,做到在脱离教案的情况下从容地完成教学任务。

第二十三条 任课教师必须做好课前准备工作,包括了解学校有关规定及上课时间、地点,应在上课前认真了解教学对象的学习基础,要按多数学生的知识水平和接受能力,合理安排教学内容,确定教学进度,选定适宜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注意因材施教。

第二十四条 教师教学过程中如需要使用多媒体教学,教师必须对电子教案、投影片、演示实验、插播片等作好准备,以确保形象化教学的效果。

第二十五条 在备课期间,应认真清理并准备好与课程教学有关的实验装置、仪器、药品、材料及其他教具、图表等教学设备。

第四章 课堂教学

第二十六条 课堂教学是教学过程的主要环节。教师上课应做到衣冠整洁,仪表端正,举止文明,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开课伊始,教师要以适当方式作自我介绍,以增进师生之间的联系和了解。教师要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误课,恰当分配课堂时间,不早退,不拖堂。

第二十七条 中文讲授要用普通话,表达要清晰流畅,书写要规范工整。充分认识讲台的思想阵地作用,不在课堂上散布易造成思想混乱的错误言论,不在课堂上发表不当言论,以保持课堂的严肃性。

第二十八条 课程的讲授应符合课堂教学基本要求:讲课精神饱满、有感染力,能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对问题的阐述深入浅出,概念清晰,条理分明,论证严密,逻辑性强,富于启发性;要反映本学科和相邻学科的新成果、新进展;对问题的阐述简练标准,重点突出,思路清晰;对课程内容娴熟,运用自如;讲述内容充实,信息量大;要着重讲思路、讲概念的引入、讲理论形成的来龙去脉及其内外部联系,突出重点、难点和疑点;处理好传统观点、外来理论、不同学派和本人见解的关系,切忌照本宣科、平铺直叙和无分析、无批判地罗列堆砌,不应讲述与课程内容和课程学习无关的内容;教学内容能反映或联系学科发展的新思想、新概念、新成果;能给予学生思考,联想,创新的启迪;能调动学生学习热情,课堂气氛活跃;板书清楚适当,讲普通话,写规范字;充分运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和实验设备,采用先进教学方法进行教学,提高课堂讲授的效果。

第二十九条 教师应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日历的进程上课,不得随意变动。要不断改进教学方式,灵活运用教学方法,建立起师生互动的课堂氛围,充分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第三十条 课堂讨论要有充分的准备,精心组织,事先拟好讨论提纲,安排好实施步骤;教师要加强引导和启发,围绕论题中心开展讨论;注重培养学生的思维、论辩能力,鼓励发表不同的学术观点,鼓励具有创新精神的见解,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对一些错误论述,教师应有明确的观点,但要充分说理,循循善诱。讨论结束后应做好评价和小结,深化讨论效果。

第三十一条 教师要加强对课堂教学的管理,严格执行课堂纪律,对学生进行考勤,注意维护课堂教学秩序,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缺席时数达到某门课程一学期上课时数1/3的,不得参加本课程

考试,应予重修,如平时学习成绩确属优良,能跟班学习,经本人申请,任课教师同意,由主管院长批准,可以继续跟班学习和参加考试。

第三十二条 教师要拟定好每次课后留给学生的作业题和思考题。

第五章 辅导答疑和作业

第三十三条 辅导答疑是不可缺少的教学环节,一般课程课后均要进行辅导答疑,避免存在疑惑,影响下一次听课。辅导答疑可集中统一安排,也可个别进行;可指定时间、地点接待学生质疑,也可事前通知学生到班级教室进行辅导。在辅导答疑的过程中,应重视因材施教,既要热情帮助基础较差的学生,又要注意发现与培养优秀学生。提倡和鼓励教师充分利用网络等现代化手段进行辅导答疑。

第三十四条 辅导答疑是课堂讲授的主要补充形式,一般可采取课下集体辅导和个别答疑两种方式。

第三十五条 辅导答疑应作好充分准备,采取各种途径收集和分析学生疑难,提高辅导和答疑的效率。辅导答疑时应注意因村施教,注意启发学生思维、开拓思路。

第三十六条 辅导时要加强对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指导学生制定自学计划,掌握学习规律,合理安排时间,提高学习效率,并教给他们阅读教材、参考书、查阅文献资料的方法。

第三十七条 教师要善于从辅导答疑过程中发现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教学。

第三十八条 设有专职辅导教师的课程,辅导教师必须跟班听课,在辅导过程中注意收集学生学习中常有的普遍性问题,及时向主讲教师反映学生学习的情况、意见与要求,配合主讲教师撕好教学,主讲教师也必须下班辅导答疑,同时在业务上对辅导教师进行辅导,并拟定习题课和辅导课的教学目的与要求。

第三十九条 作业是教师为了配合课堂讲授,让学生更好地消化、吸收和巩固所学知识,引导学生进一步思考并解决有关问题而布置的学习任务。教师应根据教学要求,每次课后布置适量作业,并明确上交时间。

第四十条 任课教师应及时检查、批改作业并反馈。作业批改应细致认真,注意指出学生作业中的优点和错误。对学生完成作业的数量和质量要作书面记录,并按一定比例作为平时成绩的一部分计入学生课程总评成绩内。

第四十一条 教学单位应不定期检查教师的作业批改情况,并将其作为教师课程教

学质量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六章 实践教学

第四十二条 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实践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环节,与理论教学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实践教学包括实验课、各类教学实习环节、社会实践、教学考察、专业实习(见习)、毕业论文(设计)等。

第四十三条 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应有完整的实验大纲;附在理论课中的实验章节,应编有相对独立的实验大纲。教学中应选用适当的实验教材或编写实验指导书,严格按实验大纲进行,任课教师不得随意减少实验项目或实验内容。

第四十四条 实验指导教师应认真准备、教授实验课程。提倡把科学研究成果经提炼或简化后转化为实验教学内容。对计划开出的实验,应亲自试做,并认真分析试做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学生上课前,指导教师应注意检查仪器设备的完好状况和器材药品的有效性,防止带故障操作,并进行有关安全教育。

第四十五条 在实验过程中,实验指导教师必须在场巡视指导,严格要求,加强检查,随时纠正学生的不正确操作,解答出现的实验现象和疑难问题,注意培养学生严肃的科学态度以及正确使用仪器设备观察、测量、统计、分析等多种能力。要求学生认真撰写实验报告,教师应批改,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重做。

第四十六条 教师要重视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加强对学生创新思维和实验动手能力的培养,积极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开放性、研究性实验,使学生的实验技巧和实际动手能力得到全面系统的锻炼和提升。

第四十七条 实习实践环节是对学生从事教学及专业工作的初步锻炼和加强理论联系实际的重要形式,也是全面检查和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途径。实习指导教师要根据学科特点认真制定实习大纲或实践大纲,并根据培养方案、实习大纲要求编写出实习指导书,对实习的目的、内容、时间安排、注意事项、成绩评定等做出明确规定,不得随意取消或减少实习实践环节。

第四十八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丰富的实践教学经验、熟悉实习基地情况、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实习前要做出计划,实习中要加强指导,同时争取实习单位的配合与帮助。随班指导实习的教师不得随便离开实习场所,实习中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学院和学校汇报。

第四十九条 实习指导教师要根据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实际表现和实习作业完成的

情况,结合实习单位对学生实习工作的评价,做好实习成绩的考核与评定工作。实习活动结束后要向学院写出书面的实习总结报告。

第五十条 毕业论文(设计)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应由有经验的讲师(或具有讲师资格)及以上职称的教学人员担任,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做好各方面准备工作,并编写出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方案。认真审定学生草拟的开题报告或总体方案,经常督促检查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对无故拖延进度和质量不符合要求者及时提出警告,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补救。

第五十一条 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要认真指导学生修改毕业论文,答辩前指导教师要指导学生做好答辩准备,对所指导的论文(设计)给出书面评语,提出评分初步意见,提交学院审核。

第五十二条 答辩工作结束后,指导教师应认真整理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指导记录、答辩记录、成绩单等相关材料,及时报学院审核、备案。

第七章 课程考核

第五十三条 课程考核是督促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巩固、掌握所学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重要环节,也是检查和分析教师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培养方案规定的每门课程都要进行考核。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每学期考试、考查课程应严格按照培养方案执行,不得擅自更改。

第五十四条 为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鼓励教师改革考核方式,可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内容及要求,采用笔试、口试、开卷、闭卷、理论考核与实践操作相结合、撰写论文(调研报告)或设计作品,及无纸化考试等多种形式,创新考核方式,注重对学生学习过程的考查和学习能力的评价。课程考核成绩应综合学生平时成绩来评定,教师应根据记载的学生考勤、学习态度、课堂表现、作业、平时测验、实验与实际操作等情况综合确定学生的成绩。

第五十五条 认真做好命题工作。教师命题必须以教学大纲为依据,注重对学生创新思维的引导和培养。考试命题要有试题库或试卷库。

第五十六条 课程讲授结束后,任课教师要认真做好学生的复习考试准备工作,组织学生对课程内容进行系统复习,并解答其学习中存在的问题,以提高学生综合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复习考试期间,教师不得给学生划范围、圈重点,更不得以

任何形式暗示和泄露考题。期末考试前,教师须对学生进行考核资格审查。

第五十七条 监考教师应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发现学生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应当场处理,及时报送所在学院和教务处。

第五十八条 教师应认真进行考试阅卷与成绩评定工作。评卷结束后,教师须及时完成成绩录入、成绩分析、打印成绩单等工作。

第八章 教学纪律

第五十九条 教师不得在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言论,不得散布迷信邪说和其他错误思想和观点,不得进行有悖社会公德的宣传活动,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第六十条 教师应严格遵守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或早退;教师要按时上下课,不得无故缺课,不得擅自停课、调课或私自请他人代课,排定的课程表不得任意更改(包括上课时间、地点和任课教师),如确因特殊情况需变动或请假者,须事先办理审批手续,并落实补课时间;要维护好课堂教学秩序;上课时不得穿拖鞋(机房除外)、背心,上课期间不得吸烟、吃零食,不得喝酒后上课,应衣冠整洁,仪表端庄言谈得体,举止文明;关闭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

第六十一条 教师必须按照教学大纲要求,备课充分,携带教案、备课笔记等教学资料,用足上课时间;课堂进授应简练准确,重点突出,思路清晰,条理分明;上课期间不得无故离开教室,或做与授课无关的事情;使用多媒体教室的,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当多媒体设备不能正常使用时,要坚持用其他方式讲课,不得随意更换教室,更不得停课或让学生自习。

第六十二条 教师应服从学校、学院的工作安排,不得无故拒绝分配的教学任务,要及时做好教学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六十三条 对在课堂教学、教材建设、课程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等某一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可按照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给予相应的奖励。因工作失职、违反教学纪律等引起教学秩序混乱,造成一定程度的教学负面影响的,视为教学事故。

第六十四条 对教师的鉴定、考核、奖励或处分等均归入教师教学业务档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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