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师大博院教发字〔2020〕30号
为了解和掌握我校教学工作的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疏漏,促进教风和学风建设,保障课堂教学质量,根据我校实际,特修订本制度及管理办法。
一、听课制度
1.校级领导、督学、职能部门领导和各教学单位管理干部(院长、教学院长和专业负责人)都要深入课堂听课,全面了解教学情况,指导教学工作。
2.各教学单位根据教学实际情况,每学期制定教师听课计划,不定期举行公开课,组织教师互相观摩学习,每学期安排公开教学课不少于1次。
二、听课范围
1.在全院本科生开设的所有课程范围内随机听课,如有特殊需要,教务处可组织相关职能处室、教学单位院长,并邀请院领导及有关专家共同听课。
2.听课时间、地点以及所听课程由听课领导自行决定,不需要提前通知任课教师。
3.领导听课时,要兼顾到老、中、青等各个不同层次的任课教师;各教学单位管理人员每学年听课范围尽可能覆盖本学院(部)课程,尽可能覆盖所分管年段学生修读的相关课程。
三、听课数量
1.校级领导干部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学时,其中思想政治理论课听课不少于4学时。
2.督学每周听课不少于4学时。
3.教务处处长、副处长、科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学时;教务处其他职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学时。
4.人事处、科研处、学生处、就业创业工作处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学时。
5.各教学单位负责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学时,教学院长及专业负责人不少于10学时。
6.专职教师每学期互相听课不少于4学时。
7.新入职专职教师听课任务根据教师发展中心相关文件执行。
四、听课管理
1.听课人员应认真履行听课职责,必须在上课之前进入教室,不能干扰课堂教学,每次听课不得少于1学时(45分钟)。
2.听课人员要认真填写听课记录,应及时将听课获得的信息反馈给各有关教学单位和教师本人,也可在课后向有关学院(部)或教务处反映,由学院(部)或教务处将听课意见反馈给任课教师;对涉及教学设施、教学环境、教风、学风等方面的问题,应及时与相关部门、教学单位沟通。
3.被听课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拒绝教师的听课。
4.听课杜绝走形式,不能为应付检查而抄袭他人听课笔记或假造听课笔记。
5.学院督学专家和教学指导委员会有义务检查和督促各级领导执行听课制度的情况。教务处协调和落实校领导的听课工作,其他单位自行安排落实本单位有关领导的听课工作。
6.校领导听课记录由教务处负责收集;各职能部门听课人的听课记录及评价表以部门为单位上交教务处;教学单位教学管理人员的听课记录的汇总存档由本单位负责。
7.听课记录及评价表每学期在期中教学检查后和期末考试前分两次上交。
8.各学院(部)根据本学院(部)的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听课制度实施细则,并组织开展教师相互观摩听课。
9.听课评课结果将作为任课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教务处负责检查统计全校听课人员的听课情况,定期予以公布。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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