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师大博院教发字〔2020〕37号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教学管理队伍建设,提高教学管理质量,提高服务意识,创新工作方法,调动广大教学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建立竞争激励机制,加快提升科学化教学管理水平,学校特制本评选办法。
一、评选范围
全校各教学单位的教学副院长(副主任)、专业负责人、教学秘书及教务处教学管理人员。
二、评选条件
(一)参加评选教学管理先进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热爱教学管理工作,富有敬业精神、奉献精神和创新精神。
2.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熟悉教学管理业务,妥善安排和圆满完成本职范围内的各项日常教学管理工作,工作效率高;按规定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校、院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在教学管理规范化、现代化、科学化方面做出比较突出的成绩。
3.工作认真负责,周到细致,任劳任怨,对待教师、学生能够真诚热情、积极主动;积极投身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工作,能够做到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能够团结同志。
4.组织教学管理工作有章有序。在教学运行各环节中没有任何纰漏。执行教学管理规章制度严肃、严谨,具有较强的法制意识。
5.与教学管理职能部门工作配合协调良好,对学校和教务处交办的工作处理完成的及时、妥善、圆满,服务意识强,师生考评结果优良。
6.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团队建设、实训基地建设等工作中成效显著,积极构建学习型、研究型组织。
7.结合工作实践,不断开展教学管理研究。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在实施教学研究课题,组织发表教研文章等工作中成果显著。
8.在教学管理岗位上至少有2年及以上的工作经历。
(二)在评选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教学管理先进个人评选:
1.从事本科教学管理工作不满二年者;
2.教学运行过程中,出现过教学事故;
3.受学校或司法部门处分者;
4.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三、评选办法
1.个人申请。教学管理人员按评选条件进行总结和自我评价,然后向学校申报。
2.评选审批。学校将组织专家组根据个人上报材料进行评议,并做现场考察。
3.投票表决。学校专家组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出教学管理先进个人。
4.评选公示。评选结果公示3天,公示期内无异议,学校最后公布评审结果。
四、奖励措施
学校对教学管理先进个人给予奖励,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五、附 则
1.学校每年评选一次教学管理先进个人。
2.教学管理先进个人称号保持至下一届评选为止。
3.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