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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8.30 新闻来源:jwc 浏览次数:

吉师大博院教发字〔202038

为进一步规范教学工作,加强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保障教学秩序防范和及时处理教学工作中出现的扰乱教学秩序、影响教学质量的行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定义

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因工作失职或违反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和教学管理工作细则,对教学秩序的稳定、教学环节的实施、教学质量的提高产生不良影响或不良后果的行为。

二、教学事故的分类与级别

(一)教学事故依据教学与管理等不同环节,分为课堂教学,考试与成绩管理,教学管理与教学保障三个种类。

(二)教学事故根据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三个级别。

三、教学事故种类及级别

(一)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类

1.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1)不按照现行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和教学进度计划进行教学,授课进度无故提前或延后6学时(含6学时)以上。

2)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或擅自离开课堂10分钟以上、非不可抗原因导致教师上课迟到达20分钟且无报备说明。

3)教师着装不规范,如奇装异服、浓妆艳抹、穿背心或拖鞋上课(特殊情况除外)等。

4)任课教师上课期间,非教学需要使用手机、网络平台等通讯设备与外界沟通;经常闲聊与课程无关话题、引起学生反感和投诉,对正常教学产生不良影响者。

5)教师不按要求组织课堂教学,对学生不正常表现视而不见,或在计算机机房授课对学生玩游戏不及时制止者。

6)教学资料准备不全者,教师上课时未带教案或备课笔记、不按规定记载《教师随堂记录本》、过程性考核材料缺失等。

7)教学准备不充分,教学内容出现明显知识性错误,实验课准备不充分导致实验教学不能正常进行。

8)在实验、实训或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中,不按照学校要求进行指导,不使用实习管理系统,或在规定的指导时间内,离开指导岗位,擅自找他人替代。

9)毕业设计(论文)不到位,教师达不到规定的指导时间,或论点、论据和结论不准确,错误率较高。

2.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

1)不按照现行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和教学进度计划进行教学,或内容严重错误,经告知后仍未加纠正,授课进度无故提前或延后12学时(含12学时)以上。

    2)未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擅自变动上课时间、地点,自行调串课或请他人代课,或自行停课或结束课程等。

    3)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或擅自离开课堂20分钟以上,或经常迟到、早退,造成不良影响。

4)教师在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设计)过程中,未按要求指导学生,或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任务,或毕业论文(设计)质量低劣,存在伪造数据或抄袭超50%者,或出现较大原则性错误,造成严重影响。

5)任课教师在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社会公德或公序良俗的言论,发表侮辱歧视性言行、体罚学生,酒后上课,造成恶劣影响。

6)在教学场所,教师之间、教师与学生之间发生争吵、肢体等严重冲突,或教师未及时制止学生之间争吵、肢体等严重冲突,出现恶劣影响。

3.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

在教学过程中,散布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论,在教学中进行传教活动;宣扬种族歧视,煽动民族仇恨,或传播其他不良情绪,导致种族矛盾、民族矛盾或引发即时暴力,在师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二)教学管理与保障类

1.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1)未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擅自更换任课教师。

2)在编制开课计划、课程总表等教学文件过程中,出现错误,导致个别课程漏报、漏排、误排等,造成个别班级或较小范围的教学秩序受到影响。

3)教学任务下达后,未及时向任课教师、学生下发课程安排表、教学日历等教学文件,导致教学活动未能按期进行。

4)调课、停课、代课、串课、变更授课地点或教室安排不当,或有关通知单未及时送达到任课教师或学生,而影响教学秩序者。

5)不按教材征订要求征订教材、教材质量低下不适合人才培养需求;因漏订、错订致使学生在开课一周后尚未拿到教材、或各教学单位不按时领取、发放而影响教学者。

6)因教学备品准备、设备维护不到位,影响正常上课者。

7)未经教务处同意,占用教学场所影响正常教学活动。教学场所未按规定时间开门,导致上课或考试延迟10分钟以上。

8)因工作失误,造成教室使用冲突致使课程停止或考试改期、考场或考场监考教师缺失者。

9)各教学单位报送材料不及时或报送错误导致严重后果者。

10)因工作失误,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明材料者。

2.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

1)在编制、录入开课计划、课程总表等教学文件过程中,出现错录、漏录课程,课程学分、考核方式等严重失误,教学任务落实不到位造成较大范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者。

2)人为故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成绩等证明材料。

3)教室、实验室、语音室等教学场所未按规定时间开门,导致上课或考试时间延迟20分钟以上者。

4)私自购买、使用未经审批、不符合教材征订要求者。

5)学生学士学位资格、毕业资格审查不准确,漏报、错发学生学士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对学生正常毕业产生较大影响者。

6)教学管理人员不按照学校规定,无正当理由,开学不按时到位导致教学工作

无法正常进行。

7)工作人员对教务管理系统保密不严或使用不当,致使教务管理系统数据被篡改或毁坏。

3.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

1)擅自篡改、伪造学生学习信息、学位证书、毕业证书,造成恶劣影响者。

2)在教学管理过程中,散布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论;宣扬种族歧视,煽动民族仇恨,或传播其他不良情绪,导致种族矛盾、民族矛盾;参与、暗示、鼓动学生闹事、罢课,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者。

(三)考试管理类

1.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1)不能按要求进行命题工作,考试命题不认真,卷面上出现文字错误;AB卷雷同率超过30%;试题题量不足或内容过浅,致在半小时内已有1/2以上考生交卷等。

2)在考试安排中,因工作失误导致考场编排冲突或错排班级、考试科目等。

3)试卷不按规定时间送达教务处导致延误印刷,或错印、少印、错发试卷,影响正常考试工作。

4)未经教学单位主管领导同意,自行更换监考教师。

5)监考人员迟到5分钟以上,或未经批准,擅自提前、延长考试时间达5分钟以上。

6)监考人员未履行监考职责,未向考场宣布考场纪律;监考期间在考场内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或随意离开考场;监考不负责任,未能及时发现或制止学生作弊违纪行为;考场座位编排不合理,导致相邻学生容易抄袭。

7)考试结束后收回试卷的份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相符。

8)考试后,教师不能按时评阅试卷、登录成绩,超过规定时间3天以上。在评卷、核分、填报成绩单等工作中出现失误,或成绩单无故逾期不交。

9)未组织或不参加集体、密封、流水评阅试卷,造成不良影响。

10)评阅试卷不认真出现错改、漏改,总分计算错误、录入错误成绩等,对学生造成影响。

2.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

1)复习、考试期间,任课教师有针对性地留复习题、划范围、指重点内容,占试卷分值达50%以上者。

2)命题者或相关工作人员在考试命题、试卷印制、传送、保管过程中,有意泄密或传播试卷内容。

3)考试命题不认真,考试命题内容不符合教学大纲基本要求、试卷出现答案或重题三处以上、卷面上出现重大知识性错误、连年使用雷同试卷超过50%等。

4)在评卷、核分、填报成绩单过程中,给人情分、调换、涂改考生答卷、随意更改学生考试成绩、考查成绩,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5)全国、全省有关课程统一考试或学院期末考试期间,监考人员不按时到位,不遵守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影响。

    6)在监考过程中,监考人员对学生答题进行提示、暗示及用其他方法告诉答案;

3.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

1)命题者或相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在考试命题、试卷印制、传送、保管过程中故意泄密,或擅自更改学生成绩,造成恶劣影响。

2)在考试过程中,庇护、放纵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或组织作弊,造成恶劣影响。

三、教学事故的认定

属个人的教学事故,由责任者所在教学单位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对其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责任者,同时上报学校。

属单位的教学事故,由教务处调查清楚事故发生情况、性质及影响,然后对其进行认定,将认定结果通知责任单位。

1.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者要如实写出书面报告(教学事故原因、情况说明及检查材料),经所属单位调查核实认定后,填报《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单》一式两份,连同书面报告一并报送教务处。

2.教务处接到《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单》后,进一步调查核实并签署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长签批对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者处理决定,并全校公告。

3.在教学运行过程中,学校各有关职能部门、教学单位发生教学事故,应及时向学校报告。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隐瞒教学事故和包庇教学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者,

如果隐瞒、包庇,按同级教学事故处理。

四、教学事故的处理

1.一般教学事故的责任单位或责任者,经教务处核定后,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2.严重教学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者,经教务处核定后,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

3.重大教学事故的责任单位或责任者,经教务处核定后报备主管校长,给予行政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解除聘用。

在教学活动中,连续两个学期内同一责任单位或责任者发生多次教学事故,认定原则为:发生第二次一般教学事故时按严重教学事故认定;发生第二次严重教学事故时按重大教学事故认定;发生第二次重大教学事故时,报备主管校长,解除聘用。

对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有异议的当事人或单位,可在收到处理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校监察处提出申诉,监察处与教务处、人事处共同研究提出答复意见。答复意见经学校审定后,在当事人提出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教学事故的处理意见将影响事故责任人的年度考核、评奖评优、岗位津贴发放、职称评审、职务聘任等。对于教学事故屡次发生的学院和部门,将追究学院和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五、附则

1.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上述相关内容或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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