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教材是体现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知识载体,是进行教学的基本工具。为了搞好教材管理工作,稳定教学秩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材管理是提高教学水平和科研水平的重要建设工作。各系(部)要认真对待教材工作,加强对教材工作的领导。
第三条 教材管理必须坚持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指导思想,努力提高教材质量,扩大教材种类,搞好搞活教材管理。
第四条 注意教材信息,制定教材计划,搞好教材预订、自编教材(讲义)、教材发放、教材经费等各项管理工作。
二、教材预订
第五条 各系(部)每年五月和十一月上旬,必须根据教学计划分别预订下一年春、秋两季教材使用计划,并填写《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教材预订单》,以上计划需经各系(部)教学秘书和主任签字后报到教务处(各系、部留底存档),由教务处办理预订手续。教材使用计划必须认真制定,出现漏报或重复预订等情况,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并由各系(部)自行处理善后事项。一般只预订一学年。
第六条 为保证教材质量和及时供应,各系(部)应坚持预订国家推荐的统编教材,征订目录上有的教材,原则上不准外购。如有特殊情况,在订单上无此门课适用的教材,可以提出使用其它教材计划,并填写《选用非教育部推荐教材审批表》,由各系(部)教学秘书、主任签字后上报教务处,并报学院主管领导研究批准,方可实行此教材计划。
第七条 教材使用计划要力求准确无误,不得随意更动,因计划不准确或中途变动造成的教材短缺或积压浪费,由相关系(部)自行解决。
第八条 根据教材使用计划购入的教材,各系(部)必须按计划使用。
第九条 教师用书要到教务处免费领取,并填写《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教师教材领取登记表》。
第十条 因教师退休、调转、更换等原因在教材预订后更换教材造成的浪费积压,教务处可根据各系(部)上报的预订单追究经济损失,由预订系(部)负责付款。
第十一条 凡院内教师自编、协编教材,不得擅自列入教材使用计划,如自行推销给学生,追究责任,后果自负,严肃处理。
三、自编教材
第十二条 为鼓励和支持教师编写高质量的教材,凡教师承担国家教育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的教材编写工作,或承担其教改项目获奖所编著的教材,可列入我院教材使用计划。
第十三条 编写院内教材(讲义)必须以本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为依据并体现专业特色。内容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第十四条 编写的教材(讲义)应具有与本门学科发展相适应的学识水平,注意更新教材内容,恰当地反映现代科学技术的新成就。要贯彻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以利于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自编教材按《自编教材(讲义)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有国家统编教材的课程不允许使用自编教材(讲义)。如果确需要使用自编教材(讲义)的,应由各系(部)根据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安排,提出编写计划和申请报告,并填写《选用非教育部推荐教材审批表》经系(部)主任审批后,由教学秘书报到教务处,经教务处组织论证后,经教务处处长、主管院长审核签批后,由教务处组织印刷发放。
第十六条 批准编写的教材(讲义),必须在开课前2-3个月将打印稿两份交教务处,由教务处聘请专家审定。书稿文字表达要准确、精练、流畅、易懂,文、图表要齐全。
第十七条 自编教材(讲义)打字稿由主编负责校对,并严格遵守交稿、校对时间。否则,影响正常教学则由主编负责。
第十八条 对自编教材(讲义)要认真核对使用范围,数量必须准确详细,一般只供一届使用。
第十九条 一门课程一般只采用一种教材,已订购或已发行统编教材的一般不用印刷教材(讲义)。
四、教材发放
第二十条 教材及教学资料发放必须由教务处统一办理。任何单位及个人都不得私自向学生发放、推销兜售教材及教学资料。一经发现这种现象,将追究当事者的责任,收缴下发的书籍或资料,责令当事者返还书款,并处以罚款,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教材发行必须按计划进行,对订购或自编印刷的教材,不能以任何借口拒不使用。否则,造成积压、浪费,在查明原因后,追究当事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生教材由各系负责组织,以系为单位,由系里委派一名负责人按教材使用计划在开课前到教务处办理《教材出库单》后,到教材库领取。领取教材要当面点清,若发现缺页、漏页、损坏等问题可调换。学生丢失教材,需持系证明到财务处交款,持交款收据到教材库领取(但成套教材一般不拆售)。
第二十三条 选修课教材,由系主任或任课教师提供选修课学生名单,然后由课代表到教务处统一办理《教材出库单》后,到教材库领取。
第二十四条 预订教材入库后,为缓解教材库面积不足的紧张现象,教务处有权要求各系(部)及时领取,各系(部)不得拒领。
第二十五条 严防盗版情况发生,出现盗版情况一查到底,并诉裁决。
第二十六条 实行举报制度。凡举报有关滥印私发教材及教学资料的情况,由教务处组织调查,一经查实,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学生有权咨询教材方面的有关情况,有权拒收下发的不合理教材或教学资料。
第二十七条 教务处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格自律,原则问题必须报请主管院长审议。
第二十八条 教材发放时间为:开课前的一、两天内。
五、教材经费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按规定预交教材费。教材费由财务处统一代收,各系在预订教材时要考虑经费情况,避免增加学生负担。学生不缴纳或拖欠教材费,教务处不予发放教材。
第三十条 教务处对学生教材费进行一次性结算(每学期的发放情况及时在网上公布),毕业前以班为单位到财务处结算,结算前下发明细并核对,依据多退少补的原则,无故不补者不予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2013年3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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