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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8.28 新闻来源:jwc 浏览次数:

 

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

学科竞赛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关于加强实践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学科竞赛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推进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合作精神,规范学科竞赛组织与管理,促进我院学生学科竞赛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科竞赛包括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及国家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的,由企业或行业学会组织的,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或其他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鼓励大学生参加的常设性或国际性学科竞赛等。

第三条  组织开展的学生学科竞赛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本办法,接受学院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学院教务处承担各级各类学生学科竞赛的领导,鼓励、支持和统筹管理工作,保证其健康发展。

第二章  竞赛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根据竞赛参与的级别和范围,将学科竞赛分为全国竞赛、省级竞赛和校级竞赛三类,构建学科竞赛三级实施体系。

(一)全国竞赛包括全国性学科竞赛和国际性学科竞赛(含国家分区赛)。全国性学科竞赛指国家政府部门或教学指导委员会等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的学科竞赛;国际性学科竞赛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其他国际学术团体或某国学术团体面向全球组织、参赛国分布在三大洲及以上的学科竞赛。

(二)省级竞赛包括省级学科竞赛和全国性学科竞赛的吉林省分区赛。省级学科竞赛指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或省级学术团体组织的全省或跨省区的学科竞赛。全国性学科竞赛吉林省分区赛指全国性学科竞赛在吉林省选拔比赛。

(三)校级竞赛包括全国和省级学科竞赛(校内)初赛和高校围绕办学目标,结合学科专业特点,人才培养特色组织的全校或跨校(暂未列入省级竞赛目录)的学科竞赛。

第六条  按照推进管、办、评分离的改革要求,构建组赛、办赛和评赛相分离的竞赛组织模式。

(一)按照竞赛类别组建学科竞赛组织委员会,具体负责制定竞赛章程,为竞赛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二)按照竞赛类别组建学科竞赛评审委员会,负责竞赛命题、作品测评、评奖和异议处理,为竞赛工作提供专业支持。

(三)按照竞赛类别确定学科竞赛承办单位,负责制定竞赛工作方案,赛事组织协调,为竞赛工作提供服务保障。

第七条  对各级各类学科竞赛实行目录清单管理。

(一)根据省教育厅每年发布当年度组织开展的全国和省级学科竞赛目录清单,明确校赛的竞赛项目、竞赛时间、承办单位等相关竞赛信息。

(二)根据学院每年发布的学院竞赛目录清单(暂未列入上述竞赛目录清单)。

(三)系(专业)学科竞赛目录清单须经报批。

第三章  奖项设置

第八条  全国性学科竞赛奖项设置依据各赛项具体规定设置。

第九条  全国性学科竞赛(吉林赛区)和省级学科竞赛奖项,由各学科竞赛组委会依据竞赛章程确定。各奖项获奖数量和比例由竞赛组委会依据竞赛章程确定。

第十条  校级学科竞赛奖项设置由学院根据省级竞赛的限额等条件制定,不在省级目录清单的校级学科竞赛由承办单位自行研究确定。

第四章  获奖证书发放与管理

第十一条  严格规范获奖证书管理。

(一)全国性学科竞赛(吉林赛区)和省级学科竞赛获奖证书由各学科竞赛组委会研究确定,由省教育厅审核、颁发。

(二)校级竞赛、系(专业)竞赛奖证书由学院各学科竞赛组委会研究确定,由教务处审核、颁发。

(三)获奖证书统一印制,实行编码管理(详见附件1)。建立学科竞赛获奖证书管理工作流程,确保获奖证书管理规范严谨。

第十二条  学科竞赛证书发放与颁奖活动坚持节俭、热烈、庄重的原则,杜绝铺张浪费和形式主义。

第五章  过程管理与质量监控

第十三条 教务处负责各级各类大学生学科竞赛的统筹管理,对竞赛实施全过程管理与质量监控。

第十四条  教务处负责受理竞赛异议,竞赛评审委员会负责异议处理,竞赛组委会负责异议结果处理的终审。

第十五条  各学科竞赛获奖结果实行公示制度。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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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处   

2015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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