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是学院教育教学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途径,为确保我院学生实习的质量,搞好实习基地(以下称基地)的建设,充分发挥基地在实习过程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校外实习基地建立的原则
(一)基地的建设要与培养目标紧密结合,要以实习计划和大纲的要求为依据,并能满足实习教学任务的要求,使学生得到实际锻炼,切实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与综合能力,保证实习教学质量。
(二)全面规划,协调发展,避免各专业之间重复建设,提高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利用率。优先选择受益面大的公共实习实训基地。
(三)互惠互利。学院的科研成果优先给基地转化,优先为基地培养培训人才;基地优先接纳本院学生,安排毕业实习工作。
二、校外实习基地建立的基本条件
(一)实习基地必须是国家认可的合法企(事)业单位,在本地区的本行业有一定知名度,社会形象较好;
(二)实习基地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提供给学生的实习岗位及相应行为要求必须符合相关法律;
(三)实习基地必须配合学校做好实习期间的教育教学和有关的管理工作;
(四)实习基地的指导教师要具有较强的现场管理与组织能力及相应的专业能力;
(五)实习基地能在三年内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每年每次可以按计划同时接受10人以上学生开展实习;
(六)师范专业以中、小学和幼儿园为主,非师范专业根据专业特点选择确定,要专业基本对口,能满足实习任务的要求,保证实习教学质量;
(七)有利于形成“学、研、产”相结合的一体化实践教学模式。
三、校外实习基地的建立程序
(一)各系部相关专业责任人负责选定拟合作的单位,应依据学院要求先期进行考察论证,并与拟合作单位进行初步协商,达成合作意向,将考察论证情况书面上报教务处,提出建设申请。
(二)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领导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审批意见,由学院领导决定。
(三)经学院批准后,教务处及相关系(部)要与拟合作的单位就双方共建实习基地具体事宜进一步协商,并签署共建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及义务,教务处审查定稿后,与合作单位协商举行签字仪式;协议书一式三份,由教务处、实习基地所在单位、相关系(部)各执一份。
(四)根据教学需要和双方意愿,对符合条件的校外实习基地,在签订实习基地协议后可挂“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实习基地”牌。实习基地挂牌应统一规范,标牌内容、规格尺寸及用材根据学院要求统一定制。未经学院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挂牌,不得代表学院对外签署合作办学及实习基地建设项目。
(五)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校外实习基地应予撤消:
1.严重违背合作协议;
2.业务或职能发生重大变化,以致与协议专业不再对口;
3.因发生专业技术人员减少、经营状况恶化、违法违规受到有关部门处罚、被公开批评报道等不利情况,不能再承担实习、实训教学任务或不宜再作为学校的校外实习、实训教学基地;
4.破产、解散、合并、停业整顿或者被兼并、注销。
5.校外实习基地的撤消由相关系(部)提出建议,教务处核实情况,报学院决定。
6.校外实习基地被撤消的,学院应做出书面决定,并书面通知被撤消的单位;并与被撤消单位共同拆除所挂牌子。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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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
教务处
2014年10月22日 |